投訴律師第三彈
今天是雙休,正好放假,正好出了第三彈
第三彈:其實本人對最終結果其實悲觀的立場,因為我也問了資深人士,他們告訴我其實在訴訟中作為當事人的律師其實做不拿出對自己委托人不利的證據(jù)是正常操作!
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我這次專門去找了案例,也作為一個材料在投訴書放進了。
雖然里面涉及案子不一樣,但是適用的法條還是通的:訴訟參與人必須遵循誠信訴訟義務,保證所提交證據(jù)和發(fā)表意見的客觀真實性,否則將被依法追究訴訟失信的法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作為訴訟參與人的單位偽造、隱藏、毀滅證據(jù)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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