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發(fā)文稱在亞瑟士童鞋旗艦店以239元購買了一雙童鞋,當時店鋪客服明確表示保價雙十一,如有差價可退。“雙十一”活動開始后,樓主發(fā)現(xiàn)該鞋213元可買,有26元差價,此時店鋪客服卻表示該款商品未參加保價活動,反復溝通后只同意退5元差價。向淘寶客服投訴后,雖然平臺判定投訴成立,但平臺方表示雖判斷商家拒絕履行約定,但因該款商品未參加保價活動,無法約束商家操作退差價。
很多人都遇到過“雙十一”保價退差價難的問題。
據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消息,雙十一期間,正值經營者開展優(yōu)惠促銷活動,且經營者承諾如果該產品在今年內出現(xiàn)價格下調情況,經營者將返還其差價,陳某遂下單購買了一臺吹風機,付款1999元。
但是,在陳某下單后不到10天,經營者便對該款吹風機的售價進行了調整,比陳某購買時低159元。陳某遂聯(lián)系經營者退還差價,但經營者卻稱返還差價是針對的是VIP用戶,而陳某不是VIP用戶,所以無法返還差價。
對此,律師認為本案中,如果該產品在今年內出現(xiàn)價格下調情況,經營者將返還其差價的承諾是經營者為促銷作出的單方允諾,在訂立合同前,作出的承諾視為買賣合同的一部分,且該約定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生效的要件,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經營者事后以陳某不是VIP用戶為由不支持陳某退差價的行為構成違約,因經營者事先未向陳某告知該規(guī)定,陳某可主張該規(guī)定無效,經營者不能事后以陳某不是VIP用戶為由不履行合同義務。因此,經營者應當按照其所作承諾退還陳某差價。
幫幫團也查詢到相關法律規(guī)定:
1.《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3.《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
幫幫團提醒,在面對經營者給出的退差價等優(yōu)惠促銷活動時,消費者要擦亮眼睛,提高防范意識。要事先與經營者確認退差價的相關要求,明確要求后注意留痕存證。
同時,注意保留好經營者的銷售宣傳頁面、下單記錄、訂單編號、轉賬憑證等證據材料。如果遇到權益受損問題,要積極維權,可以向關行政部門投訴,必要時可通過訴訟或仲裁的途徑,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該網友是在淘寶某店鋪購買了““80塊錢充100元話費”的商品,訂單顯示話費72小時內到賬,但超過72小時話費仍未到賬,商家一直已讀未回,最終他通過淘寶官方客服的維權途徑才成功退款。但在溝通過程中得知,這很可能是一種洗錢套路。但幸好交易沒有完成,自己沒有成為其中的一環(huán)。
【幫幫團建議】
“充話費”為何變成了“洗錢”?
步驟一:廣告吸引受害人。詐騙分子會通過二手交易平臺、社交平臺、短視頻平臺等,發(fā)布低價“話費充值”“油卡充值”“電費充值”等各類優(yōu)惠充值服務。
步驟二:通過詐騙充值臟錢。在受害人A購買充值商品后,詐騙分子通常會承諾“一周內到賬”,這一段緩沖時間就是被運用于境外詐騙犯罪。
境外詐騙分子收到干凈資金后,通過賭博、殺豬盤、刷單等多種詐騙手段,對其他對象實施詐騙,使詐騙受害人B通過掃碼支付、話費直充等方式,向受害人A的手機賬戶進行充值。簡單說就是詐騙分子通過話費慢充值的過程,完成了詐騙贓款的“洗白”。
步驟三:手機賬號因涉案被封禁。詐騙受害人B發(fā)現(xiàn)自己被騙,故而選擇報案處置,并提交了轉賬的手機號碼。在如今高強度反詐防控體系下,警方立案追蹤后,對受害人A的涉案手機號進行封禁處置。
幫幫團提示
1、選擇正規(guī)渠道充值繳費
請選擇正規(guī)渠道進行話費、水費、油費的充值,雖然優(yōu)惠較小但安全有保障,切莫因貪小便宜吃大虧。
2、保護個人隱私和兩卡信息
身份證、銀行卡和手機卡是當下詐騙犯罪的關鍵要素,切不可隨意出售、出借、出租個人“兩卡”和身份信息,警惕填寫個人信息的“釣魚網站”。
3、警惕低價陷阱,提高法律意識
當下各類型詐騙多是深諳人們“貪小便宜”和“發(fā)大財”的想法,無論是低價充值話費,還是刷單等經典詐騙模式,只要提高防范意識,保持清醒頭腦,相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就不會落入詐騙陷阱。